新乡市委编办“四个明确”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请示事项
发布日期:2021-07-20 15:30 信息来源: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访问量: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新乡市委编委工作规则及编办工作细则要求,近日,新乡市委编办印发通知,通过“四个明确”,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和程序,推动各县(市、区)构编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县(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调整,县(市、区)直机关、乡镇、参公事业单位使用空编招录人员,县(市、区)事业单位使用全供事业编制公开招聘人员以及调整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需市委编办提交申请报告,由市委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是明确工作程序。明确县(市、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告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严格履行动议、论证和审议决定的程序,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对涉及到的相关内容逐项审议及作出说明。

三是明确请示内容。明确县(市、区)在新设、调整、撤销机构,使用行政、参公、全供事业编制招录或招聘人员,以及调整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提交的机构编制请示需包含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机构编制情况、调整的主要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具体内容。

四是明确具体要求。明确县(市、区)提交的机构编制事项做到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请示公文格式和内符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并提供包含履行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有关情况,关于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论证内容,以及法律法规依据或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外地市有关经验做法和同类机构相关情况对比材料等,对于各县(市、区)上报的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市委编办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