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政府制定印发《濮阳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行政权力清单长效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成果,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运行。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取消、增加、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主体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进行调整。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随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
《办法》要求,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修订或变更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取消。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行政权力应予以增加。因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与办理行政权力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行政权力应予以变更。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权力应予以下放。
《办法》明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日常组织及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行政权力调整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查,规范权力运行中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为规范、效能监督等工作;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和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
《办法》强调,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内容、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自行更改行政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敦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